导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如何办理?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一款;
3、《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第27条、第28条;
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的受理条件:
1、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地价款;
2、取得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本)(复印件)和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书(原件);
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5、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8、契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时间)
七、办理结果:《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