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采用登记设立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是用益物权,而《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说该经营权无需登记生效。只要双方签订了相应的承包合同, 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该承包经营权就生效了。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1)转包。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
(6)确利流转。
(7)确股流转。
1、准备前期资料。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
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
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
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
5、建立登记簿。
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6、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
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7、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
8、资料归档。
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通过上文法律找法网为大家介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何时设立”等相关知识,土地的经营权不需要特别设立,只要双方签订了相应的合同,从合同上的日期开始生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