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有哪些特征

更新时间:2021-01-19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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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土地时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而人民群众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或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产生土地纠纷时,双方应该积极采取合法手段来进行处理,那么,土地纠纷有哪些特征?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纠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2、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3、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4、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土地纠纷有哪些特征 

  二、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常见土地纠纷处理办法:

  1、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

  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

  因承包土地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土地纠纷有哪些特征的相关内容,发生土地纠纷,双方应该积极进行协商,若是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请相关部门组织调解,或者是直接向由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土地纠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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