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2-12-12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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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0年9月5日,陈某与某市大化区奶名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村东边桔园土地约40亩承包给陈某取土制砖,同时还约定了合同的期限,承包款交付方式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等。合同签汀后,村委会擅自于2002年

2000年9月5日,陈某与某市大化区奶名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村东边桔园土地约40亩承包给陈某取土制砖,同时还约定了合同的期限,承包款交付方式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等。合同签汀后,村委会擅自于2002年将陈某所承包的土地分片包给他人取土,导致陈某不能正常经营,且损失较大。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陈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判令村委会支付违约金1万元。村委会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经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立项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要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原告、村委会基于不同目的,经协商签订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该合同未经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鉴于本案陈某已实际使用了部分土地,该部分土地承包款不需返还,所余承包款及押金村委会应予返还,双方对该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各自的损失自行承担。据此,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第5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陈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二、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陈某承包押金5000元、承包款20346元,共计25346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元,合计2320元,由原告、村委会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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