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超越家庭承包制新阶段改革的第一声春雷

更新时间:2012-12-12 00: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日前,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举行的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研究新形势下林业改革发展问题,全面部署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推动我国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如何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什么,对家庭承包制

  日前,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举行的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研究新形势下林业改革发展问题,全面部署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推动我国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如何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什么,对家庭承包制有哪些超越?带着这三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参加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的部分学者。

  为何要进行林权制度改革

  “18亿亩耕地解决了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43亿亩林地却没有解决13亿人的用材问题。”近年来,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林业官员。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说:“当前,我国林业产出率不高,林区发展落后,林农收入低,‘三林’问题突出。”

  2005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表明,我国43亿亩林地资源平均每亩产出只有22元。从蓄积量来看,我国平均森林蓄积量为每公顷85立方米,而我们25亿亩集体林地只有每公顷50立方米。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蔡洪滨指出,这说明集体林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合理。农民不愿意去经营林业,最大的症结在于产权不明晰的集体林权制度。

  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从土地改革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到改革开放时期林业的“三定”政策,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规定林地承包期限可达70年,如同平地一声春雷,激活了神州大地的25亿亩集体山林。

  蔡洪滨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我国具有重大的意义,最首要的一点是,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拓展和延伸,这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同时,改革可以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林权制度改革给农民带来了什么

  中央文件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

  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也就是依法实行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也就是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完善制度建设和深化林业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林地林木的权利。

  人们注意到,中央要求,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对此,专家指出,明晰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四句话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简言之,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广大农民将获得25亿亩集体林地完整的“物权”,其中包括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

  专家还进一步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林地承包经营权,还受到了法律明确的保护。按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在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一定就是70年不变,承包期满后还可以继续承包,让老百姓吃了“定心丸”。

  对家庭承包制有哪些超越

  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指出,正如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承包制的实行对中国改革开放事业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一样,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味着一场重大的农村发展改革启动了,它是“新阶段改革的第一声春雷”。

  厉以宁表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距农业承包制改革已经30年了,它走的是超越当初农业承包制的道路。

  超越之一:林地的承包制年限是70年。这同实行农业承包制时只有30年不一样,因为承包制越长,越能使承包人安心,放手经营。而且,70年期限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或其他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业使用权。这突出了作为承包者的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超越之二:分散到各户的农业承包制不利于农业规模经营,农业增产到一定程度就停止了。林权制度改革在开始的时候就避免了这一缺陷。这具体反映在明确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流转方式,其中,特别是入股这种流转方式,是指承包方可以把林业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

  超越之三:农业承包制对金融的作用实际上是受限制的,林权制度改革突破了这一限制。这具体反映于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允许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取得贷款。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仍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的林地,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批准采伐,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如果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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