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征收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房屋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公布,征收决定的公告一般会在征收范围内较为醒目区域、易于被征收人查看的地点张贴,同时,应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渠道公布。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能够使被征收人在通过正常渠道了解自己的房屋已成为征收对象,同时了解作为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1、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决定的起诉期限并不因为确实不知道行政决定内容而推迟,其起诉期限与其他农民一样,从公告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这里的公告期满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而不是公告要求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其他事项的期限。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至少应当指定3~10日期间为公告期。
房产税征收范围,首先先要说说房产税的概念,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4、征收对象: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征收决定公告什么时候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公告除了明确补偿方案,也就是大家关切的补偿标准以外,还会载明如果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