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20-03-23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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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政府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否则是违法的。在土地程序当中必须要提请征收方案报批,方案通过之后才能够进行征收。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告知。征地依法报批之前,由市、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征地机构)向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以书面等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就征地事项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2、调查确认。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勘测调查,调查的结果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产权人确认。

  3、告知听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被征地当事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对拟上报的征地方案加以完善。

  4、征收方案报批。在认真调查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编制征地方案进行报批。

  5、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依法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7、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进行公告,并在三个月内,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将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安置方案,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参保工作。

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二、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

  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分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个层次。

  国土院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类型和规模:基本农田、耕地3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集体土地。

  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类型和规模: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以内、其他土地70公顷以内的集体土地。

  征收集体农用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同时办理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审批。

  三、土地征地报批程序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在认真调查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编制征地方案进行报批。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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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征收土地程序违法,法律怎样规定
认定违法征收土地如下:违法征收土地是指没有合法征收用地手续、批准手续或违反批准文件的要求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包括未批先用、越权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规避审批权,以租代征;土地供用方式违法;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土地非法入市;非法圈地,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大学城等。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征地报批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 土地征地报批前程序包括: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2. 房屋征收部门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同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 房屋征收部门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土地需要哪些报批程序,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2、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具体实施时,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补偿方案获批后组织操作,并确保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补偿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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