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原则

更新时间:2021-07-07 10: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般情况下土地是不能闲置的,如果闲置,则会根据具体情况处置,如延长开发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后继续开发,与其他土地等价置换后进行开发建设,重新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是由政府收回土地等。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原则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闲置土地处置原则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下列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手续后继续开发;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条件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对原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6、政府收回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由政府和用地单位协商处理。

闲置土地处置原则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二、如何认定土地闲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闲置土地有哪些

  下列土地属于闲置土地:

  (1)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面积的1/3,或者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原则等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只有在认定为土地闲置情形的,才能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另外,是否为闲置土地是由政府认定的。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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