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收入的财政性质

更新时间:2014-07-11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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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所以也可称之为地价。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费。前者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有效年限的使用价格,所以也可称之为“地价”。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费用和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费。前者包括征地、动迁及为地块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费,是对开发投资的一次性补偿,后者为土地资源使用的费用,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如批租50年,就要一次性支付包括全部年限的使用费。

  1.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土地出让金其实是一种公共收入,这种公共收入是一种非税性质的收入,作为国家的土地所有者所获取国有资源性的收入,在我国的《宪法》中的第十条已经明确规定,城市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城市郊区以及农村的土地,除了那些法律法规中所规定属于国家以外的土地,应该要属于集体。自留山、自留地以及宅基地同样归属于集体所有的,如果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我们可以按照相关法规和法律来对土地实行一定的征用,所以,作为国有资源组成中的一部分,因为土地能够产生一定的收益,和建国以后所累积起来的非经营性、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自然资源相同,都具有国有资产收益这一种性质,必须要被纳入政府的公共预算收支管理这一个范围里面,除此之外,土地的出让金和税收已经成为了两种性质不完全相同收入的类别,在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框架下面,虽然这些都是从属于公共收入这一种范畴里面,但是,经济性质是完全不相同的。

  2.土地出让金功能。从土地出让金收入这一个方面来说,不管是我国城镇土地资源重新的配置,还是我国农用地向非农用地转化资源配置,这两种情况都是在政府中所进行的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种手段,目前来看,我国土地转让金的收入构成是十分复杂的,但是,它主体就是土地使用权权益的价格,相对于过去的国有城镇土地来说,土地的出让金是土地的使用权价格,能够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的国有城镇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对于我国的农用地向非农用地配置转换也一直起着调配的作用,土地出让金能够使不同用途、不同地段以及不同地区土地权益的供给能够实现价格化,最终实现了我国有限土地资源合理的配置。单纯的从土地的出让金的支出来看,土地出让金一直关系到了土地出让金自身在当地的政府、用地人员之间的以及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合理安排,最终促使了土地资源以及房地产资源等等资源合理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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