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2、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3、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4、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5、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6、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7、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8、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9、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10、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11、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12、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13、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14、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3、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4、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5、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6、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7、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争议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进行审查。提供资料有: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在使用土地时难免会存在一些矛盾纠纷,建议大家切勿冲动行事,让问题越来越大,需要从容冷静面对,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解决,先谈判,谈判无效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