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纠纷是因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而产生的纠纷。无论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如何,只要因占有,使用或者收益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就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
1.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是因权利人依法取得的农地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受到非法侵犯而发生的纠纷。
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前提是,不存在占用、使用或盈利的土地所有权纠纷,即所有权清晰。即使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通过登记发证程序得到相关机构的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利归属提出异议,此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
所有权通过处理、复议、诉讼等程序确认。
2.根据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同意处理决定的人可在收到决定书后30天内向镇法院起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诉讼。
3.确定侵权是否为侵权的前提是确认权利主体的既有权利。因此,只要被告对有争议的土地所有权提出异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应予以确定,政府应首先确认权利并予以处理。处理程序不是确定和区分案件性质的理由。
因为首先确定案件的性质,然后考虑处理程序。
4.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处理条例》,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是土地权属纠纷调查处理的证据之一。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
土地使用权确认在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文件中称为土地确认。无论它叫什么,本质上都是对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确认,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或者发生纠纷时,要求有关权利机关确认土地使用权权属,以解决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行为。
请求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权利由土地的特定利害关系方行使。利害关系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当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利害关系人可以是与土地使用权有法律关系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任何特定土地使用权,并可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申请。
5.土地使用权的确认是土地使用权保护的前提。只有确认土地使用权,才能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只有在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或阻碍,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请求权,并以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予以保护,也可以行使请求权,并以债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当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或者发生争议时,应当先确认土地使用权,待土地使用权归属后,才能确定谁是土地使用权的真正持有人和请求权的主体。
6.土地使用权确认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对行政机关确定权限的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确认,二是土地使用权内容的确认。
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