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具有惟一性和统一性。惟一性是指除了国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国有土地的所有者。统一性是指只有国务院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组织或单位非经国务院授权或批准,不能享有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任何权能。国家土地的范围也具有广泛性,城市市区的土地,城市郊区和农村中由国家依法没收、征用、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域以及其他土地都归国家所有。
由于国家本身不直接使用土地,因此,除了未利用的土地以外,占有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一般由具体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来实现。由于我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的使用权而言,即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