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起,全市将统一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
我市此次对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是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之<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叶也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人和使用管理办法》作出的,目的在于为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促进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
调整后的标准为:
大城区、松山湖和主干公路两旁150米范围内的商住用地为10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75元/平方米,其他用地为60元/平方米;其他镇和主千公路两旁150米范围以外的商住用地为85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65元/平方米,其他用地为50元/平方米。大城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以及寮步镇横坑;主干公路包括莞龙路、莞樟路、莞长路、107国道、东深公路、莞深高速、五环路、东莞大道、常虎高速、东部快速路。
按规定,凡在2005年3月31日前经市人民政府以及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出让的国有土地,土地出让金仍按原征收标准执行;2005年4月1日起批准出让的,征收土地出让金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据国土资源部门介绍,之所以对我市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其根据是我市现行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且标准偏低。1997年起,省物价部门取消我市制定的土地升值费项目,只征收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代收,全额上缴市财政。1997年调整后,征收标准平均为42元/平方米,达不到中央规定的平均纯收益75元/平方米的标准,难以实施省规定的提取20%上缴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任务,因此,调整势在必行。同时,对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客观上也是可行的:一方面,近几年市委市政府紧紧围绕"一网两区三张牌"的战略决策,高起点高强度投人基础设施建设,把城市建设作为推动全市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引擎,使投资环境和投资引力大大增加,加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全市地价比 1997年己有较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按照经营城市的理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的资金来源需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加以补充,鉴此,适当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将有利 于我市打好城市牌,增强社会经济后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