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二手房交易个税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3-03-05 17: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等细化措施。成都二手房交易个税新政策,主要内容如下:和...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等细化措施。
成都二手房交易个税新政策 ,主要内容如下:
和一线城市相比,成都有大量的新盘,新盘是成都房产交易的主体,受今后20%的交易个税影响,成都二手房的预期购买者有部分人会将目光转向新房。
成都近期不会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成都不属于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银行所说的“不会提高”指的是“下限”,即二套房贷款执行的首付成数为购房总价的6成,贷款利率在国家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至少上浮10%,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银行曾经针对一些按揭购房者上浮了30%。
成都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去年连续11个月负增长调整,2013年出现上涨。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环比价格上涨的有51个,同比价格上涨的有36个,成都在涨幅榜上居后。
按差额20%计征所得税的做法并非“新规”。此前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征办法:差价的20%或总价的1%~2%(1%针对普通住宅,2%针对非普通住宅),交易时可以从低选择。对于房价涨幅很快的房源,无疑是按照总价为基准计算相对划算。
二手房交易20%个税有两类房产受其影响最大:
一类是2012年7月1日前交易的商品房,这一时点的交易价格从指导价向评估价转化,在那之后如果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就需要依照接近市场价评估价来核定税费。而之前,买卖双方按照指导价交易备案的价格偏低,20%的二手房交易个税一旦实施,其中就凸显了很大的差额。
另一类是早些年购买的商品房,其中较大的增值空间会导致较高的个税。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买二手房契税个税谁出,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二手房交易税费包括:
1. 契税:3—5%。
2. 个人所得税:20%。
3. 印花税:1‰。
4. 增值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免征。
5. 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合计为5.55%。
6. 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房屋产权登记费。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经营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同时,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可能会确定差别税率。
新二手房个税政策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在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上有一些优惠政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方式是: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二手房过户新政策就是在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上有一些优惠政策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