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阴阳合同”,法律如何看待?

更新时间:2016-07-2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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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2013年2月,李杨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了张封居住的一套110平米房产。双方最终约定以180万的价格成交。达成意向后,李杨要求中介公司帮其避税以减少其购房总额。随后,双方在中介的指引下按惯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成交版本)》,在这份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价款130万,其余50万以家具、装修作价等形式在产权办理当日给付给房主张封。几天后,张封与李杨及中介公司(居间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约定以130万元的房款价完成过户登记。

  过户当天李杨表示自己经济出现状况,无力支付50元的尾款。讨价还价后,李杨在中介的见证下支付了50万元价款中的20万,并打下欠条表示剩余款项两个月内给付完毕。房屋过户后,李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给剩余款项。为此,张封将李杨诉至法庭,要求其支付30万元款项及利息。

  【案例说法】

  本案中,张封和李杨发生争议的原因就是因为双方签订了所谓的二手房买卖“阴阳合同”。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不少人签订所谓“阴阳合同”以规避国家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有人因为自己不当行为获利,保持交易的顺畅,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购房合同中涉及避税的价格条款认定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双方仍然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当然除了民事责任外,以逃避税费的目的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则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罚款,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要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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