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Code for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Passenger Coach Station
JGJ 60-99
主编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9]243号[page]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3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设部部分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3]285号)的要求,由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JGJ 60-99,自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前言[page]
根据建设部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站址和总平面;4.站前广场;5.站房设计;6.停车场;7.防火设计;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计算方法;2.多层候车;3.建筑设备设置标准。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page]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地址:兰州小稍门外65号 邮政编码:730030)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中国交通公路规划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章竟屋 罗永华 吴永明 程万平 史国忠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的建筑设计。
1.0.3 汽车客运站的建筑等级应根据车站的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page]
表
等级 |
发车位 |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人次) |
一级 |
20~24 |
10000~25000 |
二级 |
13~19 |
5000~9999 |
三级 |
7~12 |
1000~4999 |
四级 |
6以下 |
1000以下 |
1.0.5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2.0.2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Maximum Gather Passenger
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2.0.3 发车位 Seat of Delivery Passenger Vehicle
指符合旅客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2.0.4 站前广场 Plaz Before The Station
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用的广场。
2.0.5 [page]停车场 Coach Parking Lot
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
2.0.6 站房 Station
指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2.0.7 行包装卸廊 Package Transportation Corridor
指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3 站址和总平面
3.1 站址选择
1 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
2 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
3 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他交通;
4 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4 站前广场
4.0.2 站前广场应明确划分车流路线、客流路线、停车区域、活动区域及服务区域。
4.0.3 旅客进出站路线应短捷流畅;应设残疾人通道,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 的规定。
4.0.4 站前广场位于城市干道尽端时,宜增设通往站前广场的道路;位于干道一侧时,宜适当加大站前广场进深。
5 站房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2 站房设计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客流、货流安排合理,有利安全营运和方便使用。
5.1.3 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房等主要营运用房的建筑规模,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
5.1.4 一、二级站的站房设计应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设施。三、四级站的站房设计宜有方便残疾人的设施。
5.1.5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站房建筑应有防寒设施;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应采取隔热、通风、降温措施。
6 停车场
6.0.2 停车场的停车数大于50辆,其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总数不超过50辆时可设一个疏散口。
6.0.3 停车场内的车辆宜分组停放,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
距不应小于
6.0.4 发车位和停车区前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6.0.5 停车场的进、出站通道,单车道净宽不应小于
6.0.6 停车场应合理布置洗车设施及检修台。通向洗车设施及检修台前的通道应保持不小于
6.0.7 停车场周边宜种植常绿乔木绿化环境及降低周边环境噪声。
7 防火设计
7.1 防火
7.1.2 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7.1.3 站房的吊顶及闷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构造不应采用易燃及受高温散发有毒烟雾的材料。
7.1.4 各级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须设置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体积超过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1.2 一级站宜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二、三级站应设汽车冲洗台。
8.1.3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一级站旅客盥洗间应有热水供应。
8.1.4 [page]站场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统。
8.1.5 汽车客运站及停车场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有关规定。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page]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