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于工程保修制度的规定。其第十二条规定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固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是: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6.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工程保修制度有何规定的内容。建筑工程保修范围不能只是主体建筑,还包括其附属结构与附属设施,例如电气管线、水管线、供冷供热系统、屋面防水工程等。同时,保修期限也需符合法律规定。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