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XX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
我公司承建的裕新多金属矿床技术改造综合工程排污管道项目自xx年6月进场施工,至xx年5月累积已完成工程价款35517716元,依据施工合同,贵方累计应支付工程进度款26382836元(含预付款),而实际已支付工程进度款1939800元,剩余未支付工程进度6984836元。
为了维持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我方已垫付大量资金,因贵方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促使我方承受巨大的资金压力。为了避免因资金紧缺而导致工程停工,致使工期延误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恳请贵方尽快支付工程进度款,以便我方全力投入施工。
此致
敬礼!
XX太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1、申请。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当工程进度达到付款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工程价款结算单”提出付款申请。
2、审核、会签。
(1)建设单位将“工程价款结算单”交予工程(项目)现场监理人员和包靠干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将经监理人员和包靠干部签署意见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单”交予工程(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3、审批。工程(项目)分管领导将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呈送党工委主要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4、支付。
(1)建设单位持经过审批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到地方税务局羊口中心税务所开具发票;
(2)工程(项目)分管领导、监理人员、包靠干部在发票上签字并注明事由。
(3)财务人员持手续完备的发票报党工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付款、入账。
利息属于法定利息,自项目债务发生之日起计算。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工程合同中有约定,另一种是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
(1)项目合同协议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利息自工程价款支付之日起计算支付。”
(2)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列时间为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期为准;
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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