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住宅小区的一业主擅自将防盗门外移,装在了公共走道上,侵占了公共部位。其他业主也纷纷效尤。为制止这类在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该小区召开了业主代表大会,并通过了限期拆除违章搭建的决议。在议定的期限内,个别业主仍我行我素,置若罔闻。物业公司在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经业委会授权,强行拆除了违章安装的防盗门。业委会对物业公司的授权有效吗?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有权拆除违章搭建吗?
答: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共走廊中擅自搭建防盗门属于占用共用部位的禁止行为。对于业主或使用人违反条例的规定,物业公司首先应当对其进行劝阻和制止,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其行为已违反了有关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督促其改正,并恢复原状。如果业主和使用人仍然一意孤行,物业公司可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告知业委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因此,业主在公共走道上安装防盗门,物业公司应按规定报房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最后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予以强行拆除。物业公司或业委会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也不是司法机关,故无权对违章安装的防盗门强行拆除。业委会对物业公司的授权是无效的。
问:业主余某在房屋装修时擅自拆除了承重墙,经群众举报,所在地房地产行政部门发了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恢复原状。余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了承重墙,不料物业公司却提出承重墙恢复得不符合规定。余某很生气,认为物业公司是存心整人。请问,怎样才算恢复原状?
答:根据《关于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若干问题的批复》(沪房地资[2000]256 号)的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恢复原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二是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三是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四是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余某应按上述规定恢复擅自拆除的承重墙,恢复方案和施工应由具有资质的房屋修缮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验收,物业公司应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承重墙修复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到实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