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解释中3关于联合体投标的法律解释及其投标特征
我们所说的联合体承包是指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的建设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建筑法》第27条在工程承包制度中也规定,对于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联合体各方组成联合体是其内部成员自愿行为,投标人之间不能串标或者强制别的投标单位与他组成联合体,导致恶意竞争等,招标公告中也不允许出现强制投标人联合投标的要求。经过评标,如果联合体中标,那么联合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检验后解散;如果联合体未中标,那么联合体解散。
联合体共同投标对于建筑工程项目规模大,工艺要求复杂,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资质、能力方面要求高等工程项目,正好可以满足这种需求。组成后的联合体尽管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的名义进行。联合体如果中标,组成各方都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向招标人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投标可以优化分配社会资源,降低投资者经营风险。它投标具有以下特点:
1.一般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之所以成为联合体,必然要求成员满足两个及以上。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订立一个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3.联合体中各成员对建设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二、联合体投标需要满足的资质条件
在建筑工程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以组建联合体投标方式进行投标的,其资质条件必须要符合建设单位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的所规定的资质要求,当几个资质不同参建单位组成一个联合体时,组建的联合体资质确定要看其中资质最低的成员,联合体资质的确定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哪个企业资质最低整个联合体的资质就以它为准。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中投资人资格要求是针对联合体中的每一个投标人的,简言之,组成联合体的任意成员,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资质要求。
例如有一个大型的建筑工程,甲方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规定,此次工程必须是甲级资质企业才有资格参加投标,现在有三个施工单位组成了一个联合体准备进行投标,其中一个甲级资质单位,两个乙级资质的单位,那么此次联合体的资质将被确定为乙级,他们这次组成的联合体低于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的资质要求,就不能参加投标,即使投标也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只有都是一级的施工单位才能组成联合体,参与此次投标的资格审查。在现实的招投标工程中,常常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发生,更有甚者,借用别的单位的资质或者把自己单位的资质租借出去,这些情况时有发生,这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也经常扰乱工程招投标的正常秩序,同时对于工程今后的质量也带来了隐患。建筑法规定是为了促使资质高的的单位组成联合体,防止某些资质低的小承包商来完成,保证工程招标质量,造福人民。联合体投标时,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各种资质证书(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需要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准备一套。
三、联合体投标中的共同投标协议
各参建单位应当在达成组成联合体的一致意思表示之后,以要式的方式签订书面的投标协议,在共同协议中要明确的写出参见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各组成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也得到确认,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同时,还需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中规定了组成各方自愿组成联合体,各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工程的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有关事务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某项目的投标,共同遵守执行。协议中写明谁为牵头人,并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各方都必须满足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均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资料。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等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因为联合体一方或者各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造成联合体在履行与招标人的合同时违约或者联合体与招标人的合同无法履行时,直接责任方应承担相关责任,联合体就整个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四、组建联合体各方的法律责任
联合体协议中既规定了组成各方的权利,也规定了组成各方的义务,各方在投标过程中,乃至合同签订后都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违反协议中的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联合体组成后其构成是不能任意变化的
无论是通过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的联合体,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在招标截止时间之前变化,那么招标人有可能拒绝投标人的投标;如果在递交招标截止时间之后,也就是开标之后,变化联合体组成的,投标书将有可能成为废标。招标人有权拒绝以下几种情况:由于变化联合体的组成而导致整个联合体竞争力下降,抑或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包括可能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情况,这些情况出现后,都将作为废标处理。(二)按照共同投标协议中的约定履行责任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了联合体中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各组成单位必须要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义务,否则将视为违约,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承担也是各成员单位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联合体各方在组成联合体后不得重复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一经发现,将被视为废标。
(四)联合体各方外部责任
《建筑法》中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举个例子,甲、乙两个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投标,成员甲没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可以要求乙单位承担不超过总债务的任何比例的债务,乙单位不得拒绝。乙单位承担了被要求的责任后,有权向甲单位追偿其按照共同投标协议不应当承担的债务。
(五)联合体组成后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联合体组成后,成员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五、选择联合体投标的意义巨大
伴随着当今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程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工艺要求越来越复杂,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资质、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而联合体承揽工程正好可以满足这种需求。在联合体投标过程中,各个企业成员都会对建设范围以及各自的责任权限进行详细划分,从而可以更加方便地对投标书进行布置书写,使得联合体中各个成员都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和技术实现优势互补,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施工能力和施工水平,提高施工质量。
(一)更好的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联合的形式增强竞争能力,分散投标风险,促进联合体各成员的发展。采用这种方式联合承包工程,由各家公司分别出一定比例资金,既可以保证资金的数量又可以由数家企业雄厚的资金实力作为后盾,这样可以承揽到较大的工程项目,也可以保证承接下来的工程顺利实施。
(二)依法联合,合理规避风险
联合体投标能减少各个承包商的资金负担和风险责任,分担施工资金和施工风险。建筑业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的风险性,特别是境外承包工程更是由于对当地风土民情缺乏了解而使风险增加。由一家公司来承包,可能风险也由该公司独自承担,而意外的巨大损失则会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极大的损害。联合体承包,可以分散风险,使风险降到施工单位可以承受的程度。
(三)提高中标率,增强竞争力
通过联合体投标,可以让更多的投标成员参与到整个招投标活动中来,保证工程顺利建设,提高竞争激烈程度。大的建设项目,结构复杂的工程,往往对专业技术要求也很高。不同的专业工程单位联合投标,可保证高标准的质量要求,有利于提高资格审查和中标的通过率。多家承包商联合经营,在专业技术、资金实力、管理水平和业务信誉等方面形成集体优势,有利于通过资格审查;联合体成员在报价和投标策略上互相交流经验,集各家之长,可以提高竞争力,较易中标。组建联合体投标,对扩展市场非常有益,可以从其他建筑单位学到自己尚未掌握的技术,对于自己还不熟练的技术也可以通过互相的合作而增加经验。
(四)有利于更好的融入国际市场
在国际工程投标中,可以吸纳工程所在国的承包商参加联合体,由于其熟悉该国在政策、税收、海关、劳务、材料费支出等方面的业务,有利于联合体的经营,在有些国家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能降低工程成本,增加盈利,更加顺利的完成项目工作。
综上所述,联合体投标可以提升投标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提高中标率,但是在整个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要注意严格结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招标和投标两个方面把好关,规范程序,做大做强我国工程建设的联合体投标管理,早日与国际化接轨,使我国的工程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
(原文标题:建筑工程联合体投标的法律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