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程监理合同有什么内容条款
更新时间:2018-06-04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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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信息工程建设时需要设置信息工程监理,信息工程监理会对整个信息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需要双方签订信息工程监理合同,那么,信息工程监理合同有什么内容条款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在进行信息工程监理时,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需要双方签订信息工程监理合同,那么,信息工程监理合同有什么内容条款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信息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吧。
信息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与监理方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信息系统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信息系统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信息系统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本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标准条件(第二部分);
2. 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三部分);
3. 本合同附加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4. 实施监理方案和内容(第五部分);
5.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的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方向监理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方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______份,监理方_____份。
委托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监理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付款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联系人 (签章)
住所(通信地址)
电 话 电 挂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上述内容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信息工程监理合同有什么内容条款,信息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包括监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监理人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监理人的责任、委托人的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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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标的有哪些?具体内容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标的是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是怎么规定的?有什么内容?
施行建造工程监理应遵从以下主要依据,遵循以下规范:
法律法规及工程建造规范;
建造工程勘测规划文件;
建造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建造工程监理应施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建造工程监理宜施行信息化办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展开建造工程监理与相关效劳活动。
建造工程监理与相关效劳活动,除应契合本规范外,尚应契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