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烂尾楼”指的是工程烂尾。工程烂尾一般分以下几种。
(一)房地产建设项目业主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困境缺乏后续建设资金,引起诉讼后被法院查封,进而形成烂尾楼。这是形成烂尾楼最常见的原因。央行房贷新政实行后可能会产生大量烂尾楼;
(二)工程质量不过关,项目被叫停;
(三)开发商卷款潜逃,工程搁置;
(四)工程开发商在工程进行中被抓,工程项目没有后续投入;
(五)违建。造成工程烂尾的原因多种多样,大部份原因是因为“钱”。
“烂尾楼”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分四种情况。
(一)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有些法院严格按照《批复》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若建设工程实际竣工的,自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未竣工的,自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所以,针对“烂尾楼”工程,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受理过一起案件,承包人与发包人因拖欠工程款产生纠纷,并引发停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05年5月31日,工程实际未竣工,后承包人于2006年1月20日以追加诉讼请求形式向法院提出了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认为承包人主张日期与约定的竣工日期间已超过了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未支持承包人的请求。
(二)自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有些法院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类推适用,若建设工程未实际竣工的,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或合同终止的,自合同解除之日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点明确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建设工程合同被解除的,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再审过一起案件,承包人承建发包人厂房,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9月18日,约定的竣工日期期满后承包人仍在继续施工。2008年8月30日,双方达成协议,终止施工合同,并明确了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2009年5月31日,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对其承建厂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诉讼时工程未实际完工。法院认为双方于2008年8月30日已明确终止合同履行,此时承包人应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于2009年5月31日起诉已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间。
(三)自停工之日起计算
若建设工程未实际竣工,且停工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自停工之日起计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一点明确规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四)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放宽适用
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不明,工程也未实际竣工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尽量保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建筑工程纠纷案二审案件。1998年,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工期1020天,开工、竣工日期均未作约定。承包方进场后,完成大部分工程。2005年4月14日,承包方以发包方拖欠巨额进度款致使工程无法继续施工为由,书面通知发包方即日正式停工,施工合同解除。2006年5月11日承包人向一审法院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工程未实际竣工,且双方未能就约定的竣工日期进行举证,因此,合同解除日视同竣工日,承包方已经超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承包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最终认定:工程尚未竣工,又未有约定的竣工日期,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从宽进行解释,尽可能的考虑到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院终审判决承包人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2、综合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也是总成本索赔,它是对整个工程(或某项目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之差额提出索赔。
“烂尾楼”一般指的是工程烂尾,是根据不同对的情况进行划分的。“烂尾楼”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也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算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烂尾楼”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何时起算”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工程项目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