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去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法律本身对其空间效力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招标投标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利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凡在我国境内进行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必须依照该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附件三的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招标投标法没列入这两个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招标投标法不适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有关招标投标的立法,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