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申请报告。
2、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单位工程验收。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4、施工期运行。
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5、试运行。
6、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6、城乡规划部门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
8、环保部门认可准许使用文件;
9、验收入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10、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11、地基验收入记录及桩基检测认证报告;
12、基础、主体等关键部位验收记录;
13、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4、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5、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许可证;
16、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7、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8、其它有关资料。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若出现竣工验收结果多方人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由当地行政部门进行协调,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