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更新时间:2019-11-1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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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土的用途。(5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据,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土地承包到户后,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采取口头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现争议,双方口说无凭,难以收集证据,分清责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便于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互相监督,也有利于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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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情况下土地承包合同应该写那些重要事项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强制性规范包括:
1. 发包方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进行越权发包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具体来说,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土地调整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相关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同样需满足上述条件。此外,如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进行越权发包,相关承包合同亦将被认定为无效。
2. 承包方在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包或转让合同,该行为将被视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需经发包方同意方可进行土地转包或转让。
3. 代理人若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此类行为需经被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否则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
鱼塘的承包合同应该归为哪一类合同?是否适用土地承包合同。鱼塘承包的优先权怎么解释?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强制性规范包括:
1. 发包方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进行越权发包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具体来说,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土地调整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相关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同样需满足上述条件。此外,如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进行越权发包,相关承包合同亦将被认定为无效。
2. 承包方在未经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包或转让合同,该行为将被视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需经发包方同意方可进行土地转包或转让。
3. 代理人若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此类行为需经被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否则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