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承发包管理

更新时间:2019-11-10 06: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一、招标条件1、建设工程已报建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选址意见通知书等规划设计条件批复4、规划用地红线图二、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三

一、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选址意见通知书等规划设计条件批复

4、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1、投标邀请函

2、工程概况

3、设计依据和招标单位提供的资料

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7、日程安排

8、补偿金的支付

9、合同主要条款

10、其他

(二)设计任务书

(三)附件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天内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一、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选址意见通知书等规划设计条件批复

4、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1、投标邀请函

2、工程概况

3、设计依据和招标单位提供的资料

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7、日程安排

8、补偿金的支付

9、合同主要条款

10、其他

(二)设计任务书

(三)附件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合格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天内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无因管理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你好,如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学生小卫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学生小卫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3.学生小卫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侵权人下落不明难以获得赔偿,或者侵权人的赔偿不足以完全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由其适当予以补偿。
相关知识推荐
问题没解决?立即咨询律师
平台保障
优选律师
快速响应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去咨询
律师解答动态
您好,收到10086开头的短信,您是想咨询啥呢,有没有涉诉呢。
你好,建议第一时间联系死亡地派出所或殡仪馆,说明“非正常死亡已火化,需补开死亡证明”,工作人员会指导
那这个是债务纠纷中的债务。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