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不符合政策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是否仍应支付中介费?

更新时间:2019-12-02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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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二手房中介服务中,房产中介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和审查义务,对房屋买卖相关政策应当进行必要告知,这种要求已经在数个类似案例中被明确表达。其主要理由是中介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方,应当对政策规定更为了解,这是其服务价值的一部分;如实告知是诚信履约的自然要求,

    二手房中介服务中,房产中介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和审查义务,对房屋买卖相关政策应当进行必要告知,这种要求已经在数个类似案例中被明确表达。其主要理由是中介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方,应当对政策规定更为了解,这是其服务价值的一部分;如实告知是诚信履约的自然要求,否则可能导致中介故意隐瞒政策障碍而促成合同签定并谋取费用的行为。本案中外籍人士不能取得产权,中介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不应就此交易取得佣金。

    案例来源:上海法治报2010年9月10日 A06:法治庭审

    外籍女子买房无法获产权一场空欢喜 房屋买卖合同被判解除,中介诉讨佣金未获支持

    本报讯 外国人购境内房屋需符合一定的条件,然而不符合条件的加拿大人洪女士却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房屋,后因无法办理产权变更而最终由法院判决解除了该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本以为房屋交易被解除之后不必支付佣金的洪女士遭到中介公司起诉,被索讨佣金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对房产中介商上海传家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下称传家公司)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2007年11月13日,传家公司与洪女士签订 《佣金确认书》约定,由传家公司介绍洪女士购买本市万航渡路某号的房屋,在交易过户当日前,洪女士应向传家公司支付佣金10800元。

    同日,洪女士与案外人卖家签订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转让价款为92万元。此后,洪女士得知身为外籍人的自己不符合中国关于外籍人士购境内房屋的规定,无法对所购房屋进行产权变更,遂向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6月22日,法院判决解除了洪女士与卖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今年3月下旬,传家公司起诉到法院称,身为房产中介商已促成洪女士与房屋卖家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洪女士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佣金10800元。

    法院认为,传家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服务中介机构,理应向洪女士提供符合规范的居间行为,并收取相应的佣金。本案中,虽然在传家公司居间下,洪女士与案外人完成了房屋买卖的签订,但该合同已被法院判决解除,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传家公司未告知加拿大籍的洪女士,关于中国限制外籍人购买境内居民用房的相关规定,致使洪女士无法对买卖房屋进行产权变更,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传家公司对此有一定责任。基于传家公司未能提供规范的房屋买卖服务,法院判决对传家公司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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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了同第一家买方签订的委托过户协议,在收取了买方的定金和购房款的情况下,有没有法律依据和国家规定?
您提出的问题涉及到“一房二卖”的问题,作为第一手购房人,虽然支付了购房款和定金,但已经无法获得房租。因此,对于第一手购房人而言,可以依据合同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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