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X室,邮编:XXXXX 电话:XXXXXX
被告: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住XX市X区XXX号,邮编:XXXXX 电话:XXXXXXX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X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X元;以上两项共计X元;
2、以上金额截至X年X月X日,逾期支付,则以X元为基数,按每日X%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与被告于X年X月X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X%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X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X,保修期至X年X月X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责任。因此在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最好约定违约金,这样可以约束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
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
发包方在签订合同同时,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专家认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市场属于典型的卖方市场,这不但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有关,而且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建设工程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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