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懂房产继承

更新时间:2019-10-12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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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房产遭遇继承,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亲情在里面搅和,分房更成了件难事。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出场了。当房产遭遇继承,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亲情在里面搅和,分房更成了件难事。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出场了。让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案例,

      当房产遭遇继承,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亲情在里面搅和,分房更成了件难事。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出场了。

      当房产遭遇继承,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亲情在里面搅和,分房更成了件难事。这时候,就需要法律出场了。让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案例,了解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案例1 动迁补偿惹纠纷

      张大爷一直和儿子一家住在平房里,两个女儿早已成家住在别处。2007年,张大爷住了大半辈子的棚户区终于动迁了,办理动迁手续的事都是与他同住的儿子去跑的。最终,动迁办确定安置人口为4口人,平房动迁应得补偿款24万元。不久,张大爷的儿子又添2万元钱,以张大爷的名义与一二手房房主签了买房合同,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在产权人一栏填上了自己的名字。

      不久后,张大爷突发脑溢血去世。张大爷的两个女儿认为,平房动迁的补偿款里有四分之一是父亲的遗产,就应当由三个子女平分,不能只给一人。协商不成,三兄妹走上了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属于张大爷的那6万元动迁补偿款确实是他的遗产。有法定继承资格的,是张大爷的三个儿女。不过,因为张大爷的儿子确实在老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张大爷儿子得3万元,张大爷的两个女儿各得1.5万元。

      说法:法定继承不等于平分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在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但是,法定继承并不等于平分,法律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

      这类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要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一方面被继承人可以在生前立下遗嘱,指明遗产分割的方式;另一方面,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应当遵守遗嘱和法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进行遗产继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避免纠纷的发生。

      案例2 寄养的孩子分房产

      朱永福年幼时,母亲就去世了,父亲把他送到农村亲戚家寄养。朱永福快成年了,才回到父亲身边一起生活。朱永福结婚后,父亲才又成了家。嫁过来的继母有两个儿子,都已经结婚另过。2006年,老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

      对于这处房产,继母和两个儿子认为朱永福是被农村亲戚收养的小孩,根本没有继承权。朱永福很是气愤,于是把继母告到了法院,要求得到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

      法院最终确认,朱永福虽然小时候在农村亲戚家长大,但只是寄养,并非收养,所以他与父亲的父子关系还存在,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另外,法院还认定,朱永福父亲与继母结婚时,继母的儿子都已成年,也并未与他们共同生活,没有抚养关系,所以不享有继承权。朱永福应当与继母两人平分朱永福父亲留下的房产。

      说法:收养和寄养不一样

      《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有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足以改变亲子法律关系的,是收养而非寄养。收养关系的成立是有严格的成立要件和法定程序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进行审理登记,登记后才能生效。收养关系成立,使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收养人不再有权利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当然《继承法》也做了除外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有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朱永福只是被寄养,而非收养,所以他依然有权继承遗产。

      案例3 赡养老人不能独吞房子

      2007年,焦大娘去世后,她女儿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老人留下的位于市区的两套房屋。这两套房屋是焦大娘和儿子动迁安置所得的房屋。1993年焦大娘和儿子与房屋所在地的自建公助筹建办公室签订房屋改造协议书,取得了该处房屋的产权,产权登记在焦大娘名下。老人过世后,女儿认为,老人没留遗嘱,她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得到其中一处房屋。儿子却认为,姐姐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作为家中惟一的儿子,他主动承担起照顾老人衣食起居的工作,老人住院的医疗费用及办丧事的费用都由他承担。因此,姐姐没有资格提继承遗产的事。

      法院最终判决焦大娘留下的两套房屋由儿子、女儿继承。不过,其中五分之二产权份额由原告女儿所得,五分之三归儿子所有。另外,女儿还应与儿子共同承担老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用。

      说法:法律也讲“人情”

      赡养老人是一种美德,所以《继承法》对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也是有些倾斜的。由于焦大娘未留有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儿子、女儿为焦大娘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尽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该法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因此,法院作出了儿子得五分之三,女儿得五分之二产权份额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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