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房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在审理案件前一般会进行调解,双方不同意调解的才走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对房屋纠纷进行调解的,应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然后对双方的主要争议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书。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进行调解。
房产纠纷法院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
2、由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或者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开始。
3、房产纠纷调解的进行,调解的主持人由审判人员一人或者合议庭共同主持。
4、审判人员查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清是非与责任;将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经过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房产纠纷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后能不能上诉,要看中级法院的一审还是二审,如果是二审,是不能上诉的,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一般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两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房地产纠纷特别诉讼时效:1年
特别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房地产纠纷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最长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最长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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