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需要带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2021-06-05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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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也逐渐完善。很多人对于法律的规定却不太了解,以至于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比如当我们申请了经济适用房,但是不知道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过户,以及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需要带哪些材料,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经济适用房房产过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产籍图4份);
2、契税证;
3、身份证(夫妻双方)(复印件2份);
4、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
5、结婚证(如丢失到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其他证明方式不被承认);
6、单身、离婚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节书或法院判决书,离婚未再婚证明;
丧偶者提供购房证明、丧偶未再婚证明;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复印件1份)。

二、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政策是什么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三、二手房过户的流程是怎样的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需要带哪些材料的相关内容,现在各地对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政策也有差别,现在有些省份,政府部门是可以优先回购经济适用房的,在购买经济适用房还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不允许对外销售,若符合销售条件,跟一般的二手房买卖流程都是一样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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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需要交税吗?
在经济适用房买卖中,若房屋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不满五年,买卖双方需按原购买价格转让,并缴纳印花税。若超过五年,可按市场价出售,但需缴纳契税、印花税和综合地价款。具体操作时,应首先确定房屋是否满足交易条件,然后计算应缴税费金额,最后前往地税局缴纳税费。如需委托代办,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
想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br/>
1、申请人带着本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房管局提出申请,办理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申请审批表;<br/>
2、准备好材料办理收入和住房的证明<br/>
3、房管局进行审核。<br/>
4、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复审以及评分之后市房管局根据其评分情况,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来确定选房顺序。 <br/>
法律依据:<br/>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br/>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br/>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br/>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br/>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br/>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材料是什么
经济适用房申请书应写明所致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名称;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址与现居住地住址与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申请事由等。<br/>
法律依据:<br/>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br/>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br/>
第二十七条<br/>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