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供房屋承租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等。
2、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3、租赁期限。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4、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5、双方在合同中对转租问题所做规定。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
1、签订书面房屋租凭合同是正式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签订租约必须交验房屋分配单位核发的“房屋分配通知单”或“换房协议书”,必须交验本市居民正式户口,立约人以“房屋分配通知单”或“换房协议书”的姓名为准。
2、房屋合同契约要按照统一规定的填写方法填写,不得擅自变更。如有保留租金、合同厨房、厕所或其他另有协议的内容,要在租约的“附记”栏内填写清楚,以免造成租赁纠纷。
3、在用户进住房屋时,要会同用户到房屋现场核对房屋装修设备,并向用户点交。核对点交无误后,填写“装修设备保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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