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理解适用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6-05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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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黑龙江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黑建函[2003]1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中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依据。
黑龙江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黑建函[2003]1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中“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依据。
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供应价格已包含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相应的供应单位承担。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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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包括以下内容:<br/>
(一)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br/>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措施的建立、公共秩序的维护;<br/>
(三)共有绿地、花木等的养护与管理;<br/>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br/>
(五)其他物业服务内容。<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