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03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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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新建
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新建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启用,《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
买卖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5〕4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JF-2000-009)
2.《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JG-2008-001)(即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合同)
3.修订说明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下载: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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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天津市商品房购销合同范本
购销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3、包装条款。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5、付款条款。
6、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