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07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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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监察局等部门起草的《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反映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监察局等部门起草的《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反映。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5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兑付拖欠征地补偿费工作,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全市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在今年底前全部兑现,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政令畅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和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支付、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组织领导,市在2003年成立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加强力量,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陶子基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卢铁峰、市国土房管局纪委书记梁石涧、市建委副主任向恩明、市农业局副局长陈绍康、市审计局副局长陈宝雄等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承办检查、汇总、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副主任毕仲臣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房管局用地处处长谢素琪、市农业局经管处副处长姚芳、市审计局投资处处长陈志强等担任。

  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组成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并在7月20日前将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和办公地点等报市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做好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征地补偿费情况的摸查、统计和综合上报工作。2003年6月以来,我市在省的统一部署下,对2000年1月8日至2003年4月30日期间,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征地补偿费支付及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监察。根据粤府办[2004]59号文件精神和省的有关要求,这次专项检查,在2003年工作的基础上增加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月7日、以及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两个时期的情况。各区、县级市要按要求抓紧补充开展上述两个时期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征地补偿费支付、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监察、国土、农业部门按要求分工协作,认真填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违法违纪情况统计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情况统计表》、《清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征地补偿费地方性规定、文件情况统计表》。未经批准擅自征地并拖欠补偿费的,各地要如实填写,单独上报。

  三、结合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继续下大力气抓好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兑付工作。我市2003年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征地补偿费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全市拖欠征地补偿费数额较大,个别区、县级市违规签订兑现协议比例较高,有的兑付时间拖得较长。我市的兑付工作重点在区和县级市。各区、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想方设法,采取措施,确保本地区拖欠征地补偿费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兑付完毕。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工作人员要深入一线,调查分析拖欠原因,制定限时清欠的具体措施,落实责任制和责任人。根据省的要求,对2003年以来专项执法监察中已经发现以及本次专项检查中新发现尚未兑付的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包括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支付补偿费协议或清欠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超过今年年底的,一律在今年年底前兑付完毕。因公益项目造成征地补偿费不到位,且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县级市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进行兑付;其他不能兑付的,由区、县级市责成贷款偿还,否则依法收回土地或将土地退给农民耕作。

  各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单位应在7月20日前向所在区、县级市政府提出年底前兑付完毕的书面保证。各区、县级市政府应在7月23日前向市政府作出年底前完成拖欠征地补偿款兑付工作的书面保证。逾期未兑付完毕的,所在区、县级市政府须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说明原因。市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将在全市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抓好对村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各区、县级市要由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牵头,由农业局、审计局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负责开展村集体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从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检查重点是征地款数额较大或群众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问题反映较大的案件,检查宗数不得低于征地总宗数的30%.专项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是否全额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并实行专帐专户管理监督;

  (二)征地补偿费的收入、使用是否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是否定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三)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的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在各村社内进行合理分配或按村民大会决定进行管理;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者或附着物权利人;

  (五)安置补助费的落实情况,是否由集体统一管理或者按规定分配给被征地农户,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六)村集体内部是否自行制定了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的约定、协议,是否存在男女不平等分配等歧视性规定;

  (七)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中,是否存在挪用、截留等违法违纪问题。

  五、严肃纪律,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各区、县级市监察部门对征地补偿款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集中处理一批信访案件。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重要案件要及时上报,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一些有影响的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对于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按时上报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任务的检查措施,工作情况和成果报经本级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7月2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用地处)报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征地补偿费支付、管理、使用的自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违法违纪情况统计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情况统计表》、《清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征地补偿费地方性规定、文件情况统计表》以及EXCEL电子文档。

  (二)8月15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用地处)报送兑付拖欠征地补偿费情况的专题报告和案件明细情况列表(格式见附件2)。

  (三)8月20日前,向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报送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的专题报告和案件资料。

  (四)9月30日前,向市农业局(经管处)报送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及有关表格。

  七、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监察部门重点做好组织协调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检察机关重点加强对违法案件的预防和职务犯罪的追究,国土部门重点对征地合法性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农业部门重点监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以及促进村级财务制度建设,审计部门重点抓好财务检查和审计,建设和规划部门重点对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建设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八、对重点工作进行检查。市将在7月底、8月初按省的要求对全市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征地补偿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实际兑付情况;

  (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

  (三)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法规、政策文件的清理情况;

  (四)违规征地问题的纠正情况。

  附件:1.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违法违纪情况统计表

  2.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情况统计表

  3.清理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和征地补偿费地方性规定、文件情况统计表

  4.广州市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市监察局
市检察院
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委
市农业局
市审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广州市专项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副主任毕仲臣

  副主任:市国土房管局用地处处长谢素琪

  市农业局经管处副处长姚芳

  市审计局投资处处长陈志强

  联络员:

  市纪委执法监察室正处级纪检监察员陈凤玲83103812

  市检察院侦查三处正科级检察员陈新风38280253

  市建委监察室张钢83124975

  市国土房管局用地处副处长龙荫强83366991

  市国土房管局用地处副主任科员谢昊83177083

  市农业局经管处主任科员王高英86394592

  市审计局投资处主任科员曾静83863872

  市规划局用地处处长吕传廷83337222

  传真号码:

  市纪委执法监察室83103862

  市国土房管局用地处83177083

  市农业局经管处86394592

  市审计局投资处8386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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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其他农民的土地没有被征用。土地补偿
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上海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措施。如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山东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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