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06 16: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一号文件精神,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换发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林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一号文件精神,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面发放到户,既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1998年二轮承包以来,我县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总体是好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但也要看到,由于种种原因,仍有少数地方没有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有的地方甚至整个组都没有把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有的虽然发了证,但内容不齐全、填写不规范。这些情况,使得农民难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土地权益。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正式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中央、省一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土地的价值日益提升,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更加珍惜。与此同时,土地承包的纠纷越来越多,土地承包权证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日益显现,成为了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将土地承包权证管理工作做得更深入、更细致、更扎实、更到位,其关键就是把全国统一样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规范填写、全面发放到农户手中。农民持有了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才能有效抵制各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非法行为,才能及时化解当前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矛盾,才能进一步稳定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动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因此,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国营林场务必高度重视,认真领会省委、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全面换发全国统一样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

  1、明确工作目标。此次换发证的目标是:2006年6月底前将全国统一样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到农民手中,实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两个100%”落实到户。经营权证书做到填写准确、书写规范、项目齐全、整洁清晰,保证权证的严肃性;权证登记做到“四相符”;即权证登记的内容要与实际承包地块相符、与上级划定的基本农田相符、与签订的承包合同面积相符、与村组调查摸底的底册及汇总台帐相符;权证管理做到“五个有”,即农户有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组有分户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和组汇总表、村有分户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和村、组汇总表、乡有完整的土地承包档案;县有基础数据库。

  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农户持有的原由省农业厅监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收回发证机关注销。农户不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2、把握基本原则。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的原则。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做到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提出具体的规范性意见,妥善化解矛盾。

  二是稳定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本次换发证,是在二轮承包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坚持稳定二轮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不能重新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能重新丈量土地,不能推倒重来重新发包。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调整的土地只限于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不能借机搞所谓的“大稳定、小调整”。

  三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换发证过程中,要阳光操作,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遇到问题要与农民群众充分协商,重大的、复杂的、涉及面大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通过民主协商、群策群力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做到让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满意。

  四是“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有二轮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的,以二轮承包合同为依据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或不能出示二轮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的,以二轮承包时的事实为基础,重新补签承包合同,颁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二轮承包事实不清的,应当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接补贴核定的面积加以确定。对存在经营权纠纷的,要及时化解矛盾,明确承包权的归属,然后再换发承包经营权证。

  五是稳步推进的原则。换发证工作应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时间要服从质量,完成一个阶段工作再进入下一阶段。要把矛盾化解在村组,不留隐患,不得把矛盾上交。换发证工作要在保证正常生产秩序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因此误了农时季节。

  3、掌握换证方法。这次换发经营权证是一次全面的换证,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换证,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①、进行了二轮承包,签订了承包合同,发放了经营权证的,据实换发经营权证。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在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延包后,补签承包合同,补发经营权证。

  ②、已完成二轮土地承包但未向农户发放经营权证、未签承包合同的,依法补签合同,补发经营权证。

  ③、经营权证遗失或严重污损、毁坏的,据实换发。

  ④、土地二轮承包完成后,因修路、城镇建设等占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农户的实际田亩与已发放的经营权证面积不符的,如在原村组范围内已经调整土地、群众无异议的,可按调整后的土地实际面积换发经营权证;如群众意见较大,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化解矛盾后再换发;对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不再办理补证手续。部份征收的,据实际面积换发。

  ⑤、对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在完善合同的基础上,据实换发经营权证。二轮土地承包原始清册保存完好的,以清册为依据,原始清册丢失的,在认真调查核实有关人员并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据实换发。

  ⑥、对于二轮土地承包完成后分户的,在核清地亩、重新签订合同后,换发经营权证。

  4、严格工作程序。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换发证工作要在200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个工作可分为宣传发动、开展试点、调查摸底、换发证书、检查验收、规范管理等阶段。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至10日)。各地要宣传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各乡镇场要开好村组干部、党员会议,村组要开好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要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换发经营权证的政策宣传到户。各乡镇场要将各阶段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要定期编印简报,通报各地工作情况,交流各地工作经验。

  二是开展试点阶段(3月11日至4月10日)。全县选择一个乡镇的1至2个村,被选村选择1至2个组进行试点。要选派综合素质高、政策业务精、工作能力强的干部组成试点指导小组进驻试点村组开展试点工作。县农业局要会同试点乡(镇)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要细、要实,要通过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试点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局要认真总结,制定出具体的换发证书的工作方案,再全面稳妥地推开。试点总结报告要上报县农业局。

  三是调查摸底阶段(4月11日至5月10日)。各地要精心组织,以组为单位开展好调查摸底工作。一要对二轮承包基本情况(主要是农户承包耕地基本情况)、经营权证发放和合同签订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摸底;二要摸清本村(组)农户数,土地面积,土地调整、流转、征占用、毁损等变动情况。对调查摸底的数据要以组为单位进行统计、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无异议后登记造册。县农业局咨询电话为5310016,乡(镇)村也要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与监督。

  四是换发证书阶段(5月11日至6月10日)。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组织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实施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基础,换发证前,对合同条款不全,承包地块、面积、四至不明、合同文字表达不清等不规范合同要进行补充完善。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做好补签合同工作。在清理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再组织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保合同、经营权证“两个”到户率要达100%.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内容要相符,登记的地块、地类、面积、四至要统一。

  五是检查验收阶段(6月11日至6月30日)。开展检查验收是保证工作全面落实的重要步骤和必要措施,各乡镇场党政领导要亲自部署,领导小组要具体组织,查找工作有无差错、遗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出现矛盾及时化解。

  整个换发证工作,要规范管理。县农业局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建立正常的权证变更、流转管理、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要以这次换发证为契机,县级要建立基础数据库。实现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有条件的乡(镇)也要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

  三、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换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为确保换发证工作按时完成,各乡镇场要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经费,增强工作力量,明确部门责任,强化检查监督,确保换发证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要成立领导机构。县里成立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证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换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换发证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是要保证工作经费。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换发证书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得向农民收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合同书由省政府统一采购,印制工本费由省、县财政共同承担。农户土地承包情况统计表、土地承包情况汇总表等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印制工本费由县财政承担。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系统所需设备和软件由市级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县乡财政承担。换发证工作经费由县乡财政各自承担并给予充分保证。

  三是要培训业务骨干,选派得力干部到乡、村帮助工作。换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农业部门和乡镇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抽调懂农村工作、熟悉农村政策的乡干部成立工作组和督导组到乡村组帮助工作,化解矛盾,保持稳定。县农业部门要对乡镇分管领导、经管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员开展系统培训,乡镇场也要对村组干部开展系统培训,让他们掌握法律政策,把握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切实做好换发证各项工作。

  四是要强化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制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搞好综合协调,加强工作调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征地管理体制,严格按程序征地,重点解决征用土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认真严肃查处征地过程中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积极探索和建立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上访案件,做好上访群众的安抚和解释工作。司法部门要为调处土地承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五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县换发证领导小组将组织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要将“两个100%到户”和“农民群众满意”作为本次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主要考核目标、考核方案。对完成任务好,群众满意率高的,要进行总结表彰;对工作措施不扎实、完成任务不达标、农民群众不满意的,要公开通报批评。对因作风不实,违犯法律,违背政策,措施不当,互相推诿,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县政府将在2006年6月上中旬组织对各乡(镇、场)换发证工作的考核验收。

  四、换证工作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举家外迁、外出务工经商和抛荒弃耕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举家已迁到城镇(设区的市除外)落户的,本人不愿放弃承包地的,应保留其承包地,并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户口没有外迁但长期在外的,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要承包地,应尊重本人的意愿。户口没有外迁但去向不明的,应保留其承包地,由村组代为管理。对前些年因负担过重、种田效益低等原因自行弃田抛荒,现在又回来要田种的农户,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对个别群众意见大的“历年税费尾欠户”,也要确权确地,严格把追缴税费与确权确地区分开来。

  (二)关于自行委托代耕、自找对象转包农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前些年自行委托代耕、自找对象转包,当时既无协议又未签订流转合同,现在又想要回承包地的农户,乡村组织要做好工作,恢复原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发到原承包户手中,同时可引导其继续流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三)关于“特殊群体”的承包地问题。在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中,应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的原承包地,要按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保持不变。对在校或待业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民办教师、“两劳”人员,“五保户”和无承包经营能力户,在这次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应保留其承包地,不准借机在证上“核减”。

  (四)关于人均承包地严重失衡问题。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因婚嫁、生死、迁入迁出等原因,人口变化很大,造成农户间人均耕地差异悬殊,应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下,从实际出发,对个别人多地少、矛盾十分突出的特殊户,经村民会议协商,用村组的机动地、开荒地或收回的土地适当调剂平衡。

  (五)关于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种养大户,其本身承包的土地应确权确地,颁发权证。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种养面积涉及到其他承包户的,除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转让合同外,其他流转形式的地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发放到原承包户手中。但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的,其流转关系应维持不变。有争议的,应先解决争议,后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六)关于已挖塘养鱼或种果树苗木的耕地的确权确地问题。凡过去是耕地,现在已挖塘养鱼或种果树苗木的,如仍由原承包农户经营,按原承包面积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已经流转给他人经营的,既要确认原承包农户的承包权,又要注意保护已经形成的较好的生产力,避免发生矛盾。

  (七)关于被征、占地农户确权确地和经济补偿问题。由于国家建设征地,导致部分农户实际承包地与二轮承包合同不符的,如补偿金按政策规定全额补给了被征地农户的,可据实在新证上调减;对公益事业占地,应在受益范围内为被占地农户调补土地,或向受益者筹集资金,比照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占地农户给予补偿;对企业占地,应依法依规对被占地农户给予补偿。给予了补偿后的被占地在新证上可据实核减。对农户自建住房经批准占用的承包地在新证上应据实核减。

  (八)关于村组“化债地”问题。对一些地方在化解村组债务中,有的村组用农户的弃田以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抵偿债务,现在原承包户要求收回承包地的,应该还权于原承包户。债务问题由债权债务双方协商,另行解决。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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