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对解放前与哈同有限公司订立租地建房合同所涉产权主张权利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7-27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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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5年7月26日(83)沪高民字第49号《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请予批复的报告》收悉。经查,关于对此案的处理意见,我院于1984年2月21日曾与你院来京办案同志交换了意见。现你院又以此案“请示内容是属业务问题”,要求批复。兹将我们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26日(83)沪高民字第49号《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请予批复的报告》收悉。
经查,关于对此案的处理意见,我院于1984年2月21日曾与你院来京办案同志交换了意见。现你院又以此案“请示内容是属业务问题”,要求批复。兹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1950年上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英商哈同有限公司诉姚蓬子等人给付地租一案时,姚蓬子、李斯棣等人提出反诉,认为原租地建房合同不合理,不同意如期将房屋归哈同有限公司所有。为此,该院1950年度民字28205号判决,在决定被告姚蓬子等人按合同所定数额向哈同有限公司交纳地租的同时,还确认:英商哈同有限公司(甲方)与姚蓬子、李斯棣等人(乙方)所定租赁合同中,关于1954年12月31日期满,乙方应将地上建筑物及其装置设备等物,无条件移转与甲方所有,不符合当时处理外侨不动产政策,应认为无效。
1958年上海市房地局协同有关部门派人到合同履行地,当众宣布该地基上建筑由国家接管。李斯棣等人借“文革”之机拒付租金,进而于1981年提出产权主张。
据上,经研究认为:上海市人民法院1950年度民字28205号判决,虽然认定双方订立租地建房期满移转房屋无效,但并未将该地建房判归姚、李等人所有。1958年上海市房地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该房产的实际情况,宣布归国家所有。这是在28205号判决后,根据国家不准许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土地所有权的政策决定的,与28205号判决的内容并不抵触。因此,李斯棣等人以28205号判决主张产权的申诉无理,应通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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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房合同到期后房子
一般租用土地建房到期,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样归出租人所有。但是如果有约定的,就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可以责令拆除,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 租地合同一般不能超过二十年,到期应该返还租赁的土地。
由于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应当与土地使用权归属同一方所有。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在租赁的土地上面即使盖了房子,办理产权证也不是承租人的,因为相关法律规定的土地政策是地上物属于出租人,而且盖房子还必须获得出租人的同意,一般如果在租赁合同上注明,新增的地上物在终止租赁关系以后应该获得补偿,就比较合理。
有村里的租地合同建房可以吗
经出租方、规划部门同意租赁土地能建房屋。建房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地和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建民宅订立建房合同模板
合同由四部分组成:首部、正文、尾部、附件。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