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7-03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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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现将《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依照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静安区动迁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区动迁管理办公室。区动迁管理办公室行使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责,并代表区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协调拆迁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事务,负责组织房屋拆迁裁决后的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工作和司法强制执行配合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照《细则》与本办法,对本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建委、公安静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信访办等部门和单位应依照《细则》与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本区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区房地局申请暂停办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时,还需提交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报告、申请范围的详细地址和1/500的范围地形图。

  区房地局在受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相关房管办事处,由房管办事处书面通知物业公司,暂停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房屋拆迁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细则》及市房地资源局规定的文件与资料,向区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区房地局受理时必须出具受理单,并在规定期限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 拆迁人在实施房屋拆迁前,必须召开有所属街道办事处、警署、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会同有关单位召开拆迁居民动员大会、拆迁居民座谈会或拆迁政策咨询会,向被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根据《细则》第三十三条"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的规定,本区的平均市场单价按A、B、C三个等级区域分别公布。

  三个区域的具体范围为:

  A级区域:北京西路、愚园路以南区域;

  B级区域:长宁路(江苏路-万航渡路)、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南区域;

  C级区域:康定路(万航渡路-武宁南路)、昌平路(武宁南路-西苏州路)以北区域。

  三个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分别以上一年度相应区域的平均市场单价为依据,并于每年1月份公布。

  房屋拆迁基地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以房屋拆迁公告颁布之日的年度公布的平均市场单价为准;跨年度拆迁安置的,依照公告日年度公布的平均市场单价为准。

  本区价格补贴系数暂定为被拆除房屋房地产平均市场单价的20%,统一适用于以上三个区域。

  第九条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确定的区域划分、公布的已购公有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以及价格补贴系数,未经区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拆迁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施货币补偿、价值标准房屋调换、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第十条 根据《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一)、(二)、(三)项关于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条件可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精神,本区确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换房。

  第十一条 根据《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安置面积最低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精神,本区确定四级地段每户最低安置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五级地段每户最低安置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

  第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包括出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如因居住面积小、人口多,依据《细则》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或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后居住仍有困难的,本区增设人均保底面积的安置方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保底面积安置标准:人均安置不足16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照顾安置至人均16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保底面积安置地段:一、二、三、四级以外地段。

  (三)保底面积收费标准:按照《细则》第三十九条和本办法第十条实施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后,增加的面积在人均16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按安置房平均市场单价10%收取补足保底面积的购房款。

  (四)保底面积安置的人口计算:

  1.从未接受任何方式的实物或货币住房分配并于拆迁公告颁布之日三年前迁入的常住户口,计入安置人口。

  2.父母在拆迁范围内并符合安置条件,无户籍且未满16周岁的子女,计入安置人口。

  3.有户籍但未满16周岁,且父母在沪另有住房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第十三条 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方式或保底面积安置方案的,因房型规格因素或两对以上平辈夫妇同居一室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安置面积的,超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市场单价的10%支付购房款;超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安置房的市场单价支付房款。

  第十四条 拆迁廉租住房或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孤幼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人应准备部分四、五级地段的商业用房,对在被拆迁的非居住用房中经营,按《细则》规定应予补偿安置,且在拆迁后确实需要继续营业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价值标准换房。

  第十六条 凡被市认定为新一轮旧区改造的拆迁许可地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按照《细则》规定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同时,可以在本区出资回购一套相应面积的商品住宅房,具体规定如下:

  (一)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依据市房地资源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人必须提供本区大于原拆除建筑面积的商品住宅的两套回购方案供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

  (三)出资回购商品住宅房的面积,在原拆除建筑面积以内的,销售价格以该商品住宅市场销售价的七折计算,面积在原拆除建筑面积以外的,以该商品住宅的市场销售价计算。回购房的市场销售价格由开发单位向区物价部门申报备案,区房地局监督。

  (四)被拆迁人应先用拆迁货币安置款抵扣出资回购的购房款,余款可一次或分期支付。被拆迁人余款一次性支付的,余款部分购房人可享受九折优惠。

  第十七条 拆除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本区出资回购的,只能回购居住用房。

  第十八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按《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不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向按期搬出被拆迁居住房屋并迁移出户口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发放搬迁奖励费。奖励费发放按户计算:原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下(含25平方米)的奖励费最低为6000元;原建筑面积25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奖励费最低为8000元;原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奖励费最低为10000元。

  搬迁奖励期一般为拆迁公告颁布后60天内,可分为三期实施。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需要申请裁决的,拆迁人必须向有关部门通报基地拆迁进展情况和签约情况,并提出申请裁决的理由。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受理拆迁人的裁决申请。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后,应确定一名基地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区房地局联系裁决事宜,及时送达材料,保持信息畅通,随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准备实施强迁的居民,有关单位要事先作出预案,报区动迁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在奖励期结束后的五天内,应将已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送交区房地局。在申请裁决时,应补交尚未送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人应在完成拆迁工作后两周内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和所有未交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一起上交区房地局。由区房地局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对基地的拆迁工作作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拆迁基地要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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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南昌拆迁补偿价
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执行。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的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平均水平确定。 对于补贴面积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给予补偿。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拜托!我有一套城市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怎
私房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首先要确定所拆迁房屋的分类,按用途把房屋分为两大类: 一、住宅房,即供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屋, 二、非住宅房,即人们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公益事业的房屋。按楼层把房屋分为两类: 一、楼房,即两层以上结构的房屋; 二、平房,即地面上仅一层结构的房屋。  其次是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即被拆迁房屋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合法房屋包括两方面,一,所有权人合法所有,即所有权人对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必须来源合法,不得是以赃款购买的、诈骗取得的,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房屋; 二、房屋本身合法,即房屋不得是非法、违章建筑,不得是禁止使用的危房等等。  如果您所有的房屋来源合法并且权属明晰没有争议,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您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经评估);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但因市政建设项目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和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等积累情况不可作产权调换,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案。  除此以外,按规定您还可以得到以下几类补偿: 一、搬迁补助费; 二、搬迁奖励费(金额多少视搬迁速度而定);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因拆迁而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移)装费、燃气移位补助费,凭发票按足额支付。空调移位按数量进行补助; 五、因拆迁产生的居民住宅的自来水表、电表拆除费,由拆迁人按水表、电表的价格,分别支付给供水、供电部门。  如您所有的房屋是非住宅房屋,对您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一般按被拆迁房屋评估总额(含装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  以上是目前拆迁的补偿范围,各个城市会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补偿范围及金额,拆迁房屋地段、房屋年份等相关因素都会直接影响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  拆迁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拆迁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下列特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拆迁冻结  拆迁冻结就是已经决定要拆,但是拆迁之前需要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评估以便对业主给出相应的补偿或者安置方案,在这个期限之内所谓的冻结就是在冻结期内禁止房产持有人变更房产的面积以及归属,禁止人口潜入该房产所在户口,拆迁冻结的期限不等,也许因为安置资金不到位会冻结一到两年,拆是一定要拆的,剩下的就是时间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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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