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适当调整农村土地政策的建议
更新时间:2019-05-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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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框架的一再拉大,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构想实施,我国许多农村的土地,由于国家基础设施和修路的建设、企业建厂使用等原因而被征用、招商或无偿占用。另外农村土地实施30年不变的承包制以来,农村家庭增减人口而不增减土地,所以到目前,
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市框架的一再拉大,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构想实施,我国许多农村的土地,由于国家基础设施和修路的建设、企业建厂使用等原因而被征用、招商或无偿占用。另外农村土地实施30年不变的承包制以来,农村家庭增减人口而不增减土地,所以到目前,农村农户土地的所有量极不平衡。就一个村而言,有的农主已经完全失去土地,有的土地则被全部占用,有的人已在城市,就出卖(转让)农村的土地所有权。
有的被征用土地的农户得到了极少的补偿或是暂时的补偿,但从长远来看生活还是无保障。更不用说那些被政府无偿征用土地的农户,生活更是陷入了无着落的境地。所以,给农村的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有的甚至造成上访。
从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历程来看,广大农村社会的发展基本上与土地的改革有关。中央在“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已酝酿着我国农村社会的变革就要到来,作为最重要的生产关系要素,土地首当其冲的应成为改革的对象。
建议:对农村现有的(可使用)土地的承包进行调整,30年总的承包期不变,根据农村家庭的实际情况把现有的土地进行再分配,增人增地,减人减地,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建议保留口粮田,调整承包责任田,10年左右调整一次。土地作为农民生存的基础,只有平均土地使用权,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农村甚至整个中国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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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是否属于政策性调整
法律调整方法,是指反映在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中的,对社会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手段。以法律对主体法律地位所作的不同确认为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威的方法,另一类是自治的方法。
权威的调整方法,是以权力命令为特点,自上而下进行的,主要用于调整管理型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一方是拥有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处于服从地位的其他主体;双方的行为都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容选择。
它是法律调整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法律调整机制是各种法律调整方法的集合或整合,是对各种法律调整方法运作的动态反映、系统控制。
人工政策性调整如何调整
具体行政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政府政策调整”属于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在事先即可依据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作出预判,故属于可以预见的范畴;对于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要吧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救济,故亦可避免。
因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