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家住濮阳黄河路与开州路交会处附近的一位老先生对记者反映,他在房顶上安装了个太阳能,物业公司前段时间检查时发现了,说安装太阳能危险,影响房子的安全,要罚他5000元。
就此,记者采访了濮阳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义广。他说,首先应肯定的是,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物业公司是无权对业主进行罚款的,业主完全有权拒绝。《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没有罚款的设定权,更没有罚款的执行权。因此,据业主反映的情况看,物业公司对其罚款是违法的,其收取罚款的行为是错误的。此外,根据《合同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业主的权利是享有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其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而物业公司的权利是收取物业费,其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物业服务。因此,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职责主要是服务。至于业主在房顶安装太阳能,如果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相关禁止安装太阳能的条款,物业公司在发现后,可以制止这种行为,但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处罚;而如果由于业主的安装行为给房屋的结构或小区的公共设施造成了损害,物业公司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