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物业管理招标合不合法

更新时间:2019-12-01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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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公司日前接到了,成都某发展商发出的招标邀请,参加了由该发展商举办的大型住宅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上个月该发展商向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依照约定前往成都与该发展商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达成都以后,我公司发现该发展商同时
我公司日前接到了,成都某发展商发出的招标邀请,参加了由该发展商举办的大型住宅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上个月该发展商向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我公司中标。我公司依照约定前往成都与该发展商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达成都以后,我公司发现该发展商同时向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我公司要求依照投书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但该发展商表示,需要就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与三家物业公司再进行协商,并根据协商的结果确定与哪家物业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我们想请问杨律师,该发展商的做法是否合法?

某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并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贵公司向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构成,属于有效要约。招标人给贵公司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可以视为有效承诺,《合同书》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贵公司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时起,与该发展商之间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即已经成立。这份合同对贵公司和该发展商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同理,该发展商与其他两家物业管理公司就同一项目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均正式成立。事实上,三份合同只能有一份能够得到履行。该发展商的行为必然会带来其他两家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违反合同的违约索赔。
贵公司来信中所反映的第二个问题,发展商的做法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的规定,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协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条款。因此,该发展商在招投标活动结束之后与中标人再协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违法的。当然,贵公司依照惯例与该发展商签订正式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就该合同细节条款在不违反投标书实质内容的情况下予以协商确定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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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招标代理重新招标,这合理吗
你好,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形判定的。
请问这样招投标合法吗
招标单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条件,它是招标单位就招标的核心技术部分、投标对象的最佳状况以及招标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自己要求的文件。它比“招标章程”具体,比“招标技术要求”原则,比“招标须知”的范围更窄。在具体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这四项文件的分工和区别。
这样招投标合法吗?
工程招投标是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唯一的卖主设定标,招请若干个买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卖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标。是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筑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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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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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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