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开始,刘学基老人便开始反对物业公司在明月二路58号、60号两幢8层建筑上加建电梯,一纸诉状将市规划局告上法庭。最终,两级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电梯依旧建成。然而,刘学基并未因此放弃,以侵犯物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和电梯承建单位告上法庭。
刘学基诉称,自己位于一楼的阳台本来阳光充足,通风良好,但自从电梯加建在阳台边,整个一楼的阳光照射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只有在中午时分才看得见阳光。原本房子坐南朝北,加建电梯后更阻挡了东、西风,无论是采光还是通风,都大不如前,使得原本就潮湿的房间更加阴冷。
昨日庭上,刘学基出示了大量照片,以证明自己房间采光前后的差别,并指出,物业公司以及承办单位没有征得自己同意,强行加建电梯,已构成侵权。
被告物业公司与电梯承建单位则认为,刘学基老人搞错了指控对象。物业公司代表坦言,无论是申请还是出资,都是房屋的业主说了算。承建电梯时,是越秀区明月二路58号大多数业主向市规划局提交在其宿舍楼加建电梯的申请,其中大多数业主已超过总住户的三分之二。
物业公司代理人称,其作为物业管理者,仅负责联系施工单位,满足业主的要求。庭上,该公司出示了此前来自同幢楼高层住户的证言,称加建电梯是得到政府批准与审核的,在此前“民告官”的判决中法院已经做出认定。对于刘学基老人出示的照片,该代理人认为不能证明其所述属实,需到原地现场考察。
该案尚待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