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未发另有因 开发商无错不担责
更新时间:2019-11-2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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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的25户业主,由于迟迟未领到房屋权属证书,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众原告的诉讼请求。??2000年初,25名原告先后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望京新城a-5区410楼的商品房,但未明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的25户业主,由于迟迟未领到
房屋权属证书,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众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0年初,25名原告先后与被告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望京新城a-5区410楼的商品房,但未明确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期限。同年5月30日,被告向众原告交付了房屋,但直至原告起诉日即2003年9月之前,有关房屋的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毕。原告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应于房屋交付后90日内将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完毕,逾期应支付违约金。因此,25名原告分别要求被告从2000年8月29日起至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每日按照其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每户违约金10至20万元不等。
??受理此案后,朝阳法院就410楼的权属证书办理情况,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调查,查明涉案楼盘所在的地块是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出让给被告的,该地块共包括18栋高层住宅楼及其他公共
配套设施,前17栋楼在竣工后不久即如期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410楼作为该项目的最后一个楼盘,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同时,必须完成该地块的全部建筑物测绘和确权工作。由于涉及内容众多,又要和其它部门协调,该地块的全部测绘工作直至2003年7月才完成。
??法院认为,开发商就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承担
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其自身存在过错。但本案中,被告的建设、销售手续均合法齐备,其从房屋竣工后不久,即开始办理有关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考虑到望京新城项目的特殊性和北京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现状,难以认定被告方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2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近日该楼已有部分业主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本案判决均已生效,原、被告双方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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