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的精神,切实做好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操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属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的,须填报《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变动住房补贴明细表》(见附件1),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任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二、凡属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发生下列情况者,须填报《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明细表》(见附件2):
(一)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
(三)已去世的。
三、凡属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但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须填报《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去世人员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明细表》(见附件3),按其参加工作至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的实际工作年限,按照去世时的职务标准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累计不超过25年。
四、凡属上述情况之一,均须同时填报《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变更住房补贴汇总表》(见附件4)。
附件:1.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变动住房补贴明细表
2.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停止发放住房补贴明细表
3.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去世人员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明细表
4. 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变更住房补贴汇总表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广州市住宅建设办公室
广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