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3]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地下停车场,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车位进行预售:(1)地下车库单体工程已验收;(2)地下车库内各车位的四至范围已界定,建筑面积已经测绘机构测绘;(3)本地块内全部或部分商品房已达到预售条件。现售的车位,则须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