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3-06-09 15: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例分析原审上诉人朱某芹,女,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某市工商银行干部,住某市淮某北路**号。委托代理人马某涛,某市工商银行后勤培训中心职工。委托代理人于某忠,某市工商...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例分析

  原审上诉人朱某芹,女,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某市工商银行干部,住某市淮某北路**号。

  委托代理人马某涛,某市工商银行后勤培训中心职工。

  委托代理人于某忠,某市工商银行干部,系原审上诉人朱某芹之夫。

  原审上诉人某市某工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地址在某市工农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市一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干部。

  原审上诉人某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地址在某市淮某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范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束某梅,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上诉人某市某谷灯具商城(以下简称灯具商城),地址在某市工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挺,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荣芹,该商城门市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连,某市清河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地址在某市北京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扬,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某科,某市仲裁委员会干部。

  原审被上诉人灯具商城与原审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不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3日作出(2000)淮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上诉人朱某芹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1年11月19日作出(2001)苏行监字第27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2002年1月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房产管理部门依法颁发房屋产权证是其法定职责。某公司利用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与具有房屋开发资质的A公司合作开发的“某综合楼”,并约定从四轴线起向东,所售房款作为A公司支付某公司土地价款,销售收益的其余部分归A公司所有。从形式上看,某公司只能获得门面房的利益,而不是所有权人,但从实质上看,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可以对外租房屋和签订售房协议,租房款和售房款均由某公司收取,以此应认定低层门面房的实际产权所有人应是某公司。朱某芹于1998年12月14日同某公司签订的售房协议是自东向西第21间。朱某芹于1999年元月25日同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朱某芹所提供的156020元的原江苏省淮阴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无编号),一直提供不出原始证件,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实际有效时间应从1999年5月19日某公司委托A公司对所有购房户办理销售手续的时间发生以后某为有效。朱某芹真正办理合法购买19号门面房的时间应在1999年 5月19日以后,而灯具商城于1998年元月16日向某公司交4万元预收门面房定某是事实,1999年2月3日同某公司签订18--19号房屋租赁合同也是事实,某公司在出售房屋时,因灯具商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就该依法提前通知承租人灯具商城,而某公司和A公司在未事先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将该房出售给朱某芹和张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的规定。某市房产管理局在为朱某芹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时,对权属未经认真审核,且某公司在出售该房时未直接通知灯具商城,灯具商城也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未经公告为朱某芹颁发了第44751号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决定驳回朱某芹等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市房产管理局为朱某芹颁发淮房字第44751号房屋产权证。

  原审上诉人朱某芹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其申请再审理由是:(1)、“某综合楼”门面房的初始产权属A公司,某公司无权出租、出售该房,灯具商城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灯具商城对争议的房屋无优先购买权,朱某芹作为善意第三人,其购房行为应得到尊重和保护;(3)、二审适用规章错误,某市房产管理局颁证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4)、二审审判程序违法。

  本院立案受理原审上诉人朱某芹的再审申请后,原一、二审法院已将各某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随案卷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1、1997年8月20日某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合作建设某综合楼的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营业房从四轴线起向东,所售房款作为A公司支付某公司的土地价款,销售收益的其余部分归A公司所有。1998年元月16日,灯具商城法定代表人孙某挺向某公司交付现某人民币4万元,某公司为其出具了编号为0038426号的收据。该收据在“收款事由”栏内写明:预交门面房定某款,右上角及左下某注有6#--7#字样。对此,灯具商城认为,此款系预购商品房定某,房号亦明确为6#--7#。某公司认为,6#--7#号是门面房号,但不能认定此款为预购商品房定某。2、1998年6月10日某市房产管理局依据某市国土管理局和某市规划局所出具的证明,为A公司办理了“某综合楼”门面房的“商品房屋注册证”。涉及本案诉争房屋的“商品房屋注册证”编号为3593号,房屋坐落工农路2号,某综合楼1#门面10号;销售面积78.01;多产权同幢。1998年11月15日,某公司张贴了“关于限期办理租赁手续的通如”,要求部分没有办理签约手续的预定户抓紧时间签约。1998年12月14日某公司与朱某芹签订了售房协议。该售房协议约定,综合楼底层门面房自东向西第21间出售给朱某芹;建筑面积约39平某米;每平某米售价4000元;总房款为156000元;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交 50080元,余额在产权证交付之日按产权证实际面积计价,全部结清,付给某公司。1998年12月15日,朱某芹按约交2.2万元,1999年5月5 日交购房款10万元给某公司。1999年12月20日,朱某芹与张松向某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某公司帮助,将各自购买的门面房出租,租期一年,两间房租某为56160元。3、1999年元月25日,A公司与朱某芹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朱某芹向A公司购买某1#楼底层门面10号房,建筑面积39.005M2,每平某米售价4000元;总房款为156020元。朱某芹、A公司及某公司均认为,该合同中约定的“某1#楼底层门面10号房”同朱某芹与某公司售房协议中约定的“综合楼底层门面房自东向西第21间”系同一标的。灯具商城认为,两合同所指房屋编号不一,此可以证明某综合楼底层门面房编号混乱。但对两合同中的房屋是否为同一标的,未提出明确意见。4、1999年2月3日灯具商城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某综合楼底层门面房第18--19号房,面积78M2租赁给灯具商城,租期一年,租某56160元。该屋租赁合同未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某公司实际交付灯具商城租用的房屋为朱某芹和张松购买的房屋。因某公司无销售商品房房资质,1999年5月l9日,某向A公司出具委托手续,委托A公司办理16户购房者的销售手续。该委托书上,朱某芹名下注名,注册证面积39.00M2,房号19#。1999年6月10日,朱某芹向某市房产管理局提出房地产所有权申请登记。同年6月14日,某市房产管理局依据朱某芹与A公司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A公司1999年元月25日江苏省淮阴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无编号),朱某芹1999年6月3日完税凭证,为朱某芹颁发了淮房字第44751号房屋产权证。5、2000年4月13日,灯具商城诉至某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给朱某芹的房产证违法,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房产证。同年6月22日,某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河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撤销了某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给朱某芹的淮房字第44751号房屋产权证。一审判决后,朱某芹及某公司、A公司不服,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3月2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淮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某芹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复查原审上诉人朱某芹再审申请期间,召集各某当事人赴本案争议房屋现场。经现场勘查:现某综合楼底层门面房共有25间。如自东向西数,本案原审上诉人朱某芹的房屋位于第18间;如自西向东数,朱某芹的房屋位于第8间。对此节事实,各某当事人均无异议。[page]

  本院认为:

  一、本案原审被上诉人灯具商城应对认为其1998年元月16日向某公司预交的定某款系购房定某承担举证责任。现灯具商城提供的某公司收款收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现场勘查查明:无论是自东向西数,还是自西向东数,均不能认定灯具商城持有的某公司预收门面房定某款收据上所注明的6#--7#号即为本案原审上诉人朱某芹所购买的房屋。故灯具商城与朱某芹之间不存在所谓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灯具商城认为某公司收取购房定某款后未交付房屋,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此请求不属本案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

  二、原审上诉人朱某芹与某公司、原审上诉人朱某芹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某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三、一审法院认定灯具商城1998年元月16日交付定某后,无论是买或是租,均依法取得优先购买权;二审法院以某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和签订售房协议,租房款及售房款由某公司收取为由,认定某综合楼底层门面房实际产权人为某公司;以及以朱某芹和A公司未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为由,认定朱某芹“真正办理合法购房”时间在1999年5月19日后,均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予以确认。

  四、1998年12月14日原审上诉人朱某芹即与某公司签订了售房协议,次日即交付了2.2万元房款。而某公司与灯具商城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在 1999年2月3日,即在1999年12月20日接受朱某芹、张松委托出租之后,且该租赁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因此朱某芹与某公司及A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后,依法向房屋管理机关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原审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依据有关房屋登记发证的规定,在审查了具有商品房销售资格的A公司与朱某芹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及完税凭证后,为原审上诉人朱某芹颁发淮房字第44751号房屋产权证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被上诉人灯具商城以实际使用争议的房屋,仅凭某公司的收款收据及租赁合同即认为具有优先购买权,并以此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上诉人朱某芹持有的淮房字第44751号房屋产权证的主张,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作出撤销原审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为原审上诉人朱某芹颁发淮房字第 44751号房屋产权证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淮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和某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00)河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某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淮房字第44751号房屋产权证。

  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审被上诉人某市某谷灯具商城负担。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8176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解释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话 即使共同共有的 大家都有权利处理的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在我离开公司后,前公司老板在员工面前诽谤我
受到侮辱诽谤时,要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父母亲和父亲离婚的孩子是否是影响孩子出国留学的黑名单?
法律分析:父母黑名单一般情况下对子女没有影响。父母所欠的债务,应该由父母自行承担,子女没有为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所以,如果父母因为债务被法院禁止出国的,一般情
被狗咬可以报警吗?
您好,动物伤人的情况下应该立即报警,并要求主人进行赔偿。可由民警协商调解,调解不成起诉维权。
果洛24小时法律咨询需要多少钱
可在当地咨询法律援助的平台咨询。具体收费根据律师不同,这个费用也是不同的,建议具体费用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在咨询律师或律师团队的可多看看律师或律所的胜诉案件。
单位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操作岗,但是在申报时给税务局的用工形式和个人身份请问国家有什么制度依据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呼和浩特征收该怎样计算补偿
补偿和赔偿的区别有:补偿带有补充性,赔偿带有惩罚性;补偿是无过错形态下出于公平原则进行的,赔偿涉及到过错责任;补偿由合法行为引起,赔偿由违法行为引起;补偿多为支
绍兴征收如何给赔偿
法律分析:具体赔偿数额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来处理,一般需要有相应的安置补偿费等费用,做好拆迁安置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