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丈夫偷卖房子
雷州籍林女士和丈夫陈先生于2010年结婚,俩人均在湛江市区工作。近两年,二人因感情不合,时常为琐碎的事情争吵。有时,陈先生甚至动手打骂妻子。无奈之下,林女士搬到朋友家居住,经常分居两地。由于没有孩子,相互协商离婚。
2011年,两人在湛江市区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子登记在陈先生名下。近日,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林女士发现,2015年3月,丈夫已偷偷把房子出售给他人。林女士到房管局查询,房子的产权已换成了一个陌生的名字。“看来他早就做好和我离婚的准备了,偷偷将房子卖掉房子。不知道房子还能不能追回?”林女士说。
释法:三种情形转让行为在法律上成立
湛江某律师事务所宋律师:林女士所说的这套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是房产的所有权人。所以,当夫妻一方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共有房屋时,构成无权处分。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他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属于以下情形的,转让行为在法律上成立:(一)受让人(指购买者)在受让该财物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财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这三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回转让的财物,但是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很显然,陈先生并没有经过林女士的同意,擅自卖了房子,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但林女士是否能追回卖出的房屋呢?需要看买房者对这单交易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当买房者买房是出于善意,而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买受房屋的行为构成善意取得,林女士就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要求分割陈先生所得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