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的土地建房,看起来也利用了他人的不动产,但不应办理地役权登记。原因如下:
1.《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一种权利。作为地役权,一是应当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二是为了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取得的权利,所以,应当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即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一方自己要有不动产)。利用他人的土地建房,在建房前还没有这一房屋,还不存在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问题。
2.利用他人的土地建房,按《物权法》的规定,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的土地,都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地役权。应当按《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