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当事人在房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而土地使用权的随之抵押就是一种法定抵押,而法定抵押来源于法律的强行规定,无需办理登记。
一般而言,土地登记机构仅办理无地上建筑物的纯土地抵押登记业务,而地面上有建筑物的抵押登记业务由房产登记机构办理,但是土地登记机构与房产登记机构都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这种业务划分是否能对抗申请人的申请还有待探讨,比如当事人在地面上有建筑物的情形下执意要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可行呢?《物权法》第24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土地登记机构与房产登记机构业务职能的划分可由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
在实行房地合一的管理城市中,有的房地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要求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认为只有这样才符合房地同时抵押。但是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取得往往晚于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在此期间,当事人的房屋抵押登记即不能办理。这实际上是对《物权法》第182条的误解。在当事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抵押登记,即便当事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着房屋抵押权的设定也一并抵押,这种法定抵押无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