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抵押,当事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
更新时间: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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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作出了与《担保法》不完全相同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如果土地已抵押,房屋应当视为一并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作出了与《担保法》不完全相同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因此,如果土地已抵押,房屋应当视为一并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的房产(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如果土地抵押时,房屋尚未建造,则转让时该房屋属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虽不属于抵押财产,但《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原《担保法》规定是,“可以一并处分”)。即在抵押权行使时,该房屋应一并处分。也就是后建的房屋虽不属于抵押物,但应当一并处分,如房屋先行转让,必将难以一并处分。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建筑物……转让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房屋产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必将一并转移。《房屋登记办法》第八条也重申了“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
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因此,如果土地已经抵押,当事人申请该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转移登记,同样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登记机构不能为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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